審判長可以亂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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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可以亂判嗎的答案是:不能

審判長可以亂判嗎

審判長不能無視法律規定亂判。審判長不按事實亂判,是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或者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二審,同時在亂判事實比較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也可以向紀檢委舉報。

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例如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各項權利,主持訊問,宣佈辯論終結; 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

(一)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調解、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業務輔助性工作;

(二)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庭審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

(五)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製作裁判文書,審覈合議庭其他成員製作的裁判文書;

(七)依照規定權限簽發法律文書;

(八)根據院長或者庭長的建議主持合議庭對案件複議;

(九)對合議庭遵守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情況負責;

(十)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四)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復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制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百迴避,應當度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問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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