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可以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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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可以不起訴嗎的答案是:可以

危險駕駛罪可以不起訴嗎

如果危險駕駛行爲犯罪情節比較輕或者過了追訴時效等情形的,是可以不起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刑法修正案(八)頒佈之前,刑法理論基本上沒有爭議地認爲,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構造產生了變化。

最爲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爲兩種類型:

作爲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爲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傷亡的,屬於單純的過失犯。這種行爲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結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謂複合罪過。

作爲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爲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爲人對基本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爲過失,從而成爲結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例如,醉酒駕駛過失致人傷亡後駕車逃逸的,其逃逸行爲是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競合,亦即,醉酒駕車逃跑的行爲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由於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於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該行爲不另認定爲危險駕駛罪,只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交通肇事後(包括追逐競駛過失造成傷亡結果後),以追逐競駛的方式逃逸的,原則上也應當認定爲交通肇事罪,適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

危險駕駛罪,處拘役。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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