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修訂歷史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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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修訂歷史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優待撫卹軍人及其家屬的法規。200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公佈。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是國家及社會對軍人及其家屬實行優撫的基本依據。

2、1988年7月,國務院公佈《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爲軍人優撫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據。隨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和內容已不能適應和有效解決優撫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爲保障撫卹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全國人大司法委員會的批覆意見,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於2004年公佈了新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

3、2011年修訂後,完善了批准烈士的情形,增加了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的規定,調整並提高了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完善了烈士遺屬優待政策,將退休士官納入撫卹優待範圍。分爲總則,死亡撫卹,殘疾撫卹,優待,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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