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後一般有幾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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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後一般有幾種結果的答案是:兩種

留置後一般有幾種結果

留置後一般有兩種結果。首先就是留置作爲監督調查措施,是由監督法規定的。留置不同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也不同於以往紀委的雙重調查措施;其次公職人員被留置後,可能面臨的處理結果是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1、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且一方佔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佔有對方的財產;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係;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存在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

1、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2、可能逃跑、自殺的;

3、可能串供或者僞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爲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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