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有哪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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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有哪些修改

1、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爲:本規定所稱實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戶籍人員、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人員(以下稱來滬人員)。

2、將第四條修改爲:本市建立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房屋管理、衛生健康教育、稅務、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信息的採集和更新,實現信息共享。相關部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實有人口信息,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本市依託“一網通辦”總門戶、“隨申辦”移動客戶端(以下統稱“一網通辦”平臺),爲實有人口信息填報、居住證件申領等提供網上辦理服務,並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務事項。

3、將第七條修改爲:實有人口信息採集工作,採用自主填報與上門採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鼓勵通過“一網通辦”平臺進行實有人口信息自主填報,預約社區綜合協管員上門採集和核查信息。社區綜合協管員上門採集和核查信息時,應當佩戴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並按照要求規範填報,做到不重複、不遺漏、準確無誤。

4、將第十條修改爲:在本市居住的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通過“一網通辦”平臺申請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憑證》。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5、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爲:本市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自行爲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一網通辦”平臺登記來滬人員的姓名、現居住地以及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等信息。

6、刪去第十五條。

7、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爲“居住、停留信息管理”。

8、將第二十條改爲第十九條,修改爲: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居住房屋中介業務時,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一網通辦”平臺登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

9、增加一條作爲第二十一條(住宿服務場所義務):賓館、旅館、招待所、留宿過夜浴場(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住宿登記、訪客管理制度。其他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應當在住宿人員入住時,通過“一網通辦”平臺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其他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由市公安部門認定。

10、將第二十四條條標修改爲“對違反登記信息規定的處罰”,條文修改爲: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市場和超市的經營管理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其他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規定登記相關信息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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