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誰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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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誰的監督的答案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

爲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誰的監督

爲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政務處分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爲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而制定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係,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爲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予以開除。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九條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篡改、僞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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