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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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的答案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中止審理是指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法定的情形,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再恢復審判的制度。中止案件的審理,但是中止審理也需要有時間的限制啊,不能無休止的中止下去,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以後,就應當及時恢復案件的審理,例如疾病已經被治癒,被告人被抓到,不能抗拒的事項已經消除。但是在一些極端情況下,一些人因疾病去世,導致案件依然難以繼續審理下去,這就需要考慮到將案件“終止審理”,實現中止審理到終止審理的轉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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