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包括哪些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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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管包括哪些職位

1、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

2、有部份企業爲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夥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

3、根據新《公司法》第六章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5、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6、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7、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8、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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