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高消費的人一定限制出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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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高消費的人一定限制出境嗎

1、被限制高消費不可以出境,如需出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後方可進行。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

3、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

4、第八條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5、擴展資料限制高消費解除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爲二年。

6、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爲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7、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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