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結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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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結婚需要什麼手續的答案是:手續如下:一、申請;二、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複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離婚後再結婚需要什麼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爲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爲個人財產。

只要達到了法定年齡,可以選擇是否結婚,結婚後,若是感情生活不能再繼續,那麼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此後,雙方均可再婚。辦理手續時,需要分割共同財產,同時也要明確共同債務,確定孩子在離婚後由誰撫養,誰支付撫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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