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非常任理事國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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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非常任理事國有幾個的答案是:10個

聯合國非常任理事國有幾個

聯合國非常任理事國共有10個成員,非常任理事國席位經選舉每兩年更換5個。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爲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每年更換5個。

聯合國,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的《聯合國憲章》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最初,有關國家爲了在具體事務上開展合作而成立國際組織。1865年成立了國際電報聯盟,後改稱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則成立於1874年。這兩個組織成爲了聯合國的專門機構。1899年,第一次國際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此次會議的目的是制訂旨在和平解決危機和防止戰爭的文件及編撰戰爭規則。會上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並依據該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常設仲裁法院於1902年開始工作。

聯合國的前身是 “國際聯盟”。該組織是在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情況類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背景下構想出來的。“國際聯盟”是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和安全”。同樣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附屬機構。由於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國際聯盟隨後停止了其一切活動。

1941年6月12日,《聖詹姆斯宮宣言》在英國倫敦簽署,提出““持久和平的唯一真正基礎是,自由的人民在一個擺脫了侵略威脅、人人都可以享有經濟與社會保障的世界中的自願合作;我們爲此目的,在戰時和平時同其他國家的自由人民通力合作。”8月14日,《大西洋憲章》由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在位於大西洋的"威爾士親王"號戰列艦的後甲板上籤署,提出一系列國際合作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原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1942年1月1日,英、美、蘇、中等26個正在與軸心國作戰的反法西斯同盟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華盛頓會面,簽署了《聯合國家宣言》,以表示對《大西洋憲章》的贊成。該文件第一次正式採用了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的“聯合國”名稱。

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由蘇聯、英國、美國、中國的代表在蘇聯莫斯科簽署,號召儘早建立一個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機構。1943年12月1日,德黑蘭會議在伊朗德黑蘭舉行,美國、蘇聯、英國的領袖再次確認了這個目標。

1944年9月21日至10月7日,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在美國華盛頓舉行,中國、英國、蘇聯和美國的代表就建立一個戰後國際組織的目標、結構和功能達成了一致,聯合國藍圖第一次被描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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