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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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投保人的要求,按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條件,由專業保險公司,對在建的建築工程所發生的意外損失,進行經濟補償的一種制度。由於現代建築工程一般規模大,建設週期長,技術複雜,投資額大,參加的單位多,經濟關係複雜,施工期間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將會影響工程順利進行。因此,世界各國都在工程承包條例和保險條款中,對工程保險加以詳細規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2年公佈了《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

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

保險合同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簽定。一般由承擔施工期間意外損失風險的一方(即工程承包人)投保;對於分承包人所負擔的風險,習慣上由總承包人出面投保。如果總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都不投保,業主(建設單位)有權自行投保,並將保險費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中扣除。自營工程中有部分發包的工程也由業主投保。

保險合同內容

包括投保人名稱及其在工程合同中的身分、工程名稱即保險標的物、座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交付辦法以及保險起迄期限等項。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

保險責任範圍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規定,對承保的建築工程,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1)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海嘯、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等自然災害。

(2)雷電、火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爲引起的損失。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完善所引起的事故等。但不包括戰爭、政變以及投保人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所引起的損失等各種除外責任。

保險金額

是指建築工程價值,以及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和其他商定內容的價值。計算建築工程價值的方法有兩種:

(1)在建的建築工程在施工期間的價值,按此計交保險費和確定投保價值。

(2)建築工程竣工價值,即指保險標的物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設計費、材料設備、施工費、稅款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採用了後一種。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費率,按不同承保方式、工程性質、工期長短,以及現場安全保衛條件等因素確定。

在《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的附加條款中,一般規定有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指明凡所保險的建築工程,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時,保險公司可以負責支付投保人包括訴訟費用和其他事先書面約定費用在內的賠償費。

保險費用的負擔

由工程總承包人支付,並把它作爲工程必要費用,列入承包合同價格之內。對有幾個承包人分項承包並各自與業主(建設單位)簽定承包合同的項目,通常由業主代表各承包人的利益辦理投保並支付保險費,承包人不再列入工程費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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