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列報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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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二章的規定,財務報表列報的基本要求有:

財務報表列報的基本要求

1、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爲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編制財務報表。企業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也不能通過充分披露相關會計政策而糾正。

2、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評價結果表明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擬採取的改善措施。

3、企業如有近期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有財務資源支持,則通常表明以持續經營爲基礎編制財務報表是合理的。企業正式決定或被迫在當期或將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的,企業應當採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對此進行聲明。

4、除現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編制外,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5、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6、企業應當根據所處的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予以判斷重要性,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7、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項目和損失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8、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至少對可比期間的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並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

9、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編報企業的名稱、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人民幣金額單位,財務報表是合併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10、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短於一年的原因以及報表數據不具可比性的事實。

11、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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