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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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包括:

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與責任

1、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執業許可需具有2名以上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合夥人以及具有書面合夥協議和經營場所。

2、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15名以上由註冊會計師擔任的合夥人以及60名以上註冊會計師,同時具有書面合夥協議和經營場所,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財政部依授權規定的其他條件。

3、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5名以上股東以及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註冊資本,同時具有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和經營場所。

合夥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在於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所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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