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哪一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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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爲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爲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爲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着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爲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哪一年確定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獲悉真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依法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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