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能造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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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能造假嗎的答案是:不能

身份證能造假嗎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3款的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係,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係;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範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繫,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係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而呈規模化的趨勢,居民身份證制度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製造;使用;監督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准打開機器,製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為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雖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範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於行為人具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為惡劣。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考察某種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在準確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分析是否具備本罪的全部構成特徵。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例如出於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製造摹本,並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塗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塗改的,不應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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