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為停止使用增值税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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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第七十二條的內容規定,納税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税款、納税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以及拒絕接受機關檢查等情況時,税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企業在被停止使用增值税發票後,應當委託業務經辦人員至主管税務機關前台和税務部門與企業的税收專管人員進行溝通和解決問題,並按規定補繳税款、補申報税款以及繳納一定比例的罰款後由税收專管人員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解除企業增值税發票限制的申請。

什麼行為停止使用增值税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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