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類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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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是: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及儲存數量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八大類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同時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儲存危險化學品應按照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爆固體、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等進行分類。

儲存危險化學品應有符合規定的明顯標誌。如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進行標示。儲存危險化學品應該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儲存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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