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12分的違章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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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的交通管理法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6)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8)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9)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10)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11)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