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5年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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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彌補虧損5年怎麼算

虧損彌補原則是“先虧先補”,即從虧損次年連續計算補虧年度,最長補虧年度不超過5年,超過5年仍未彌補完的税前不再予以彌補。企業今年的盈利可以在交税前用來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而可彌補的年限是5年,即今年的盈利最多用來彌補5年前企業的虧損,6年前及更早的虧損不能彌補。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若還有結餘則就剩下結餘部分計税上交。

涉及可彌補的虧損時,企業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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