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家安全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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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利益至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什麼是國家安全的基本準則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二是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維護憲法體制,加強對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的約束,保障組織、公民、法人的主體地位、尊嚴、自由和利益。三是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籌各領域安全。

要統籌安全和發展,通過發展不斷提升國家安全能力,促進國家安全;通過不斷提高維護國家安全能力,為發展提供穩定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與可持續安全相互支撐、良性互動。四是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堅持把預防和治亂結合起來,既防患於未然,又正本清源。

堅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又要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防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家習代表簽署第29號令予以公佈,並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新的國家安全法,與舊國家安全法有很大的不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並公佈施行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的是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的面比較窄,隨着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已不能適應全面維護我國多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取代了舊的國家安全法。而2015年7月1日通過並公佈施行的新國家安全法,是一部全新的國家安全法,是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國家安全各個領域的內容,法律對國家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構建起集11個領域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加強全國人民的安全意識,積極維護國家安全,該法在第一章總則部分的第十四條中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每年的4月15日前後,我國都會開展相應的活動。新國家安全法確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其中最重要的實踐意義,就是要動員政府和全社會共同參與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中來。維護國家安全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也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核心價值。只有人人蔘與,人人負責,國家安全才能真正獲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礎,也才能有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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