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樣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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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等等。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遺囑怎麼樣才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12.偽造的遺囑無效。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佔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怎樣才有效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立的遺囑是有效的: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囑具備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 遺囑 具備什麼條件才有效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 無效遺囑 。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 夫妻財產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 繼承 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繼承人 的 繼承權 。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哪些情形下遺囑無效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遺囑無效: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為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時應要求行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將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也就是説,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有效,即使其後遺囑人很快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亦不影響該遺囑的效力,相反若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遺囑無效,其後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遺囑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

對此,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凡是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一律無效。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願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心意願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

遺囑人處分財產必須以其對該財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為前提,如果其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則其處分行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從而導致該處分行為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偽造的遺囑。

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

遺囑在訂立之後並不一定就是有效的,因為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要是不滿足的話即使訂立了遺囑,日後也是不會得到執行。而這也從側門告訴了大家,遺囑的訂立必須要生效才能得到執行。另外,也要注意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

怎麼樣的遺囑才有效

有效立遺囑應當滿足如下幾點,1、長輩作為自然人,遺囑所處分的財產等標的必須是長輩個人的財產;2、長輩作為立遺囑人,其必須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3、立遺囑人必須是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4、所立的遺囑沒有被偽造、篡改。因此,長輩如果要立有效的遺囑,應當符合以上幾點要求。

除此之外,任何遺囑方式都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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