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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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由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為了使中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制定的法律。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3、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4、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5、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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