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關係是指誰和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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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關係是指父子或父女關係,跟母親關係是母子或者母女關係。父母子女關係,法律上指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總和。又稱親子關係。父母子女關係通常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也可因收養而發生。前者稱爲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以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繫爲根據;後者稱爲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以收養的法律效力爲依據。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子女關係是指誰和誰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又稱親子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係。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爲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如果子女已年滿18 週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爲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5)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同樣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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