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誌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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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啓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

地方誌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複製,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可以獲得適當報酬。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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