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學可以轉學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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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轉學步驟:

1. 徵得轉出和轉入兩個學校和學院的同意。

2. 分別徵得兩校所屬的教委同意。

3. 原學校發出轉學函。

4. 辦理學籍轉入轉出手續

還有是要找到一所肯要你的學校,還有你要有正當的轉學理由,還要同一批次或向下一批次的轉學大學生轉學參考。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准。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爲高學歷層次的;

招生時確定爲定向、委託培養的;

應予退學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

上大學可以轉學麼

知識及其學科(專業) 是大學存在的組織基礎,這是大學區別於其它社會組織的一個根本特徵,也是大學文化區別於其它社會組織文化的一個根本特徵。

以知識及其學科(專業) 爲存在的組織基礎這一根本特徵,決定了大學辦學的兩個重要特徵:

第一,從內部來說,要求大學以着眼未來和探究真理爲己任,成爲高度分權的有機體,以文化(學術) 機制作爲自己運行的主導機制,以理性和學術價值作爲自身追求的基本價值;

第二,從外部來說,要求大學以學術自由作爲維持其活力的源泉,應當比社會上的其它部門享有更高的自治權力,而大學組織內部比較鬆散的結合正是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爲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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