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總統的含義

來源:趣味百科館 1.1W

彈劾總統的含義

彈劾,是指由法律或憲法設定的,當享有特別權利(或豁免權)的政府高級官員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違法行爲(如叛國,腐敗或與其職業道德不相符的行爲等)時,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一種程序。彈劾判決的效力,一般僅限於免職以及褫奪當事人擔任有榮譽、有責任、有薪酬公職的資格。彈劾審判和刑事審判分開,最偉大的意義在於把政治和法律分開。

以美國爲例:美國是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而且實際掌握行政權,擁有巨大的權力。爲防止總統違法和濫用權力,需要設計對總統的彈劾程序。在美國,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向選民負責,理應由選民予以彈劾。而憲法規定由參議院審理彈劾案,同時規定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

拓展資料:

15世紀中葉以後,彈劾作爲一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曾一度被置棄不用。到了17世紀,議會又重新把它作爲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國王保護的宮廷寵臣職務的一種手段。

到18世紀末,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彈劾作爲一種政治手段未免過於草率,而對於王室大臣也無需採取一種國王無權阻止的刑事訴訟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國就不再使用彈劾訴訟。 在美國,彈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合衆國政府之文官,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與定讞時,應受免職處分”。其彈劾的對象是法庭無權審訊的高級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等。軍職人員和國會議員不適用彈劾的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