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是什麼?

來源:趣味百科館 1.15W

彩票,是指國家爲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彩票不返還被禁、不計付利息。

彩票誕生至今有幾百年了,國內外對其的定義不盡相同。《不列顛百科全書》對彩票的解釋是:“抽彩給獎是通過抽籤搖彩,憑機會在一定範圍的人們中分配獎品或獎金的方法。抽彩給獎的開辦人將出售彩票所得款項,扣去一切開支(包括稅金)和利潤後,分作若干份大小獎金的分發給中獎者。”

彩票是什麼?

中國體育彩票是指:爲籌集體育事業發展資金髮行的,印有號碼、圖形或文字,供人們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取中獎權力的書面憑證。 狹義的體育彩票指的是以比賽爲媒體發行的彩票,亦可稱爲競猜型體育彩票。如足球彩票、棒球彩票、賽馬彩票等;廣義的體育彩票指的是發行彩票的目的與體育相關的各類彩票。 體育彩票不計名,不掛失,不返回本金,不計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中國體育彩票的銷售方式主要有兩種,規模銷售即開型體育彩票方式和電腦輔助銷售傳統型體育彩票方式。

彩票是什麼? 第2張

管理組織: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體育彩票管理工作。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的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的。

彩票主管機構

中國的彩票業的主管機關爲中國財政部,彩票的發行須經中國財政部審覈同意後報中國國務院批准,並由財政部批准的彩票發行機構發行,其它任何部門無權批准發行彩票。國內現有彩票爲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其發行機構分別爲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亦稱中國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分別隸屬於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

彩票是什麼? 第3張

彩票的額度:

經國務院批准,1994—1995年度體育彩票的發行總額爲十億元人民幣,由國家體委統一安排。凡在此期間申請發行的體育彩票,均在此額度內統籌安排。

1994—1995年度發行的體育彩票類型有:即開型,傳統型。即開與傳統結合型(二次開獎)。

1994—1995年度發行的體育彩票,票面面額以兩元爲主,適量發行三元至十元券。

體育彩票的銷售實行額度管理。擬銷售體育彩票的地區,由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體委提出銷售額度申請,報國家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審覈批准。國家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依照覈定的銷售額度,按照各地區擬定的銷售計劃,將彩票送到其省會城市。

取得體育彩票銷售額度的地區,不得跨地區銷售。其中大型體育運動會的承辦省(區、市)在本地區銷售確有困難,需跨地區銷售的,須經國家體委和有關省(區、市)體委批准,委託該地區的地方機構銷售。

體育彩票必須直接上市銷售,堅持自願購買的原則,嚴禁攤派或變相攤派。

具有法人資格、資信良好並能提供擔保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各省(區、市)體委審查批准,並在其直接監督和管理下,可以從事體育彩票的零售代銷業務,但不得采取承包買斷的形式。

體育彩票必須按面值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面值。

體育彩票由國家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中國人民銀行覈准的彩票印製廠統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

彩票是什麼? 第4張

彩票管理條例:

財政部關於印發《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佈,請遵照執行。

附件: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彩票管理,規範彩票機構行爲,促進彩票業健康發展,保護彩票購買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彩票是國家爲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特許專門機構壟斷髮行,供人們自願選擇和購買,並按照事前公佈的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

第三條彩票機構指國家特許負責彩票發行和銷售的專門機構。

彩票發行分別由隸屬於民政部的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隸屬於國家體育總局的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承擔,按省級行政區域組織實施。

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彩票銷售工作,由受彩票發行機構業務指導,隸屬於省和省以下各級民政、體育部門的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承擔,也可由彩票發行機構直接承擔。

第四條發行彩票由國務院批准。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門、組織、個人均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

第五條發行銷售彩票應當遵循誠信和自願購買原則,嚴禁以欺詐方式發行銷售彩票,嚴禁採取任何攤派或變相攤派等強迫性手段發行銷售彩票。

第六條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流通,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章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七條跨省級行政區域發行和銷售彩票,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批准。

第八條本規定第三條所指的彩票機構之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參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彩票發行銷售活動。

彩票機構可以對外委託電腦系統開發、彩票印製和運輸、彩票零售、廣告宣傳策劃等業務。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制定本系統對外業務委託管理方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國家對年度彩票發行規模實行額度管理。每年11月15日前,彩票發行機構應向財政部提交下年度彩票發行額度申請,經財政部審覈並報國務院批准後,由財政部下達給彩票發行機構執行。彩票發行機構可將財政部下達的額度分配給省級彩票銷售機構,並將分配方案抄送財政部和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彩票銷售機構對下分配額度,比照彩票發行機構的辦法執行。

年度執行中,如需增加發行額度,彩票發行機構應提前45個工作日向財政部提出增加發行額度的申請,經財政部審覈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十條各類彩票的遊戲規則及發行銷售方式,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審覈批准。未經財政部批准,任何彩票不得上市發行銷售。

彩票遊戲規則包括彩票名稱、具體遊戲方法、單注彩票價格、設獎和兌獎方式,以及發行銷售細則等。發行銷售方式,指發行銷售彩票所採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採用電腦網絡系統(離線和在線系統)、電話系統(移動電話和固定電話網絡系統)、大規模集中銷售(大獎組)、郵售、網點銷售。禁止利用因特網發行銷售彩票。

第十一條彩票機構擬修改彩票遊戲規則或發行銷售方式,應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覈,並由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未經財政部同意,彩票機構不得擅自修改財政部批准的彩票遊戲規則和發行銷售方式。彩票機構擬停止發行銷售已經財政部批准上市的彩票,應經同級彩票部門同意,並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發行銷售,禁止溢價或折價發行銷售彩票。

第十三條彩票機構只能接受現金或銀行貸記卡投注。

第十四條彩票獎金實行單注獎金額上限封頂,單注獎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各種彩票單注獎金封頂限額,按財政部批准的具體遊戲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彩票機構不得設置獎池保底獎金。但初始發行某種彩票時,可用發行經費結餘一次性設置不超過200萬元的保底獎金,具體數額在遊戲規則中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調節基金按不同彩票品種分別設置和使用,不得相互擠佔和挪用。調節基金累計超過200萬元時,超出部分可轉入獎池或設立特別獎;調節基金累計超過3000萬元時應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將超出部分從調節基金轉入獎池或設置特別獎。

彩票機構動用調節基金,需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彩票機構對中獎者個人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中獎者本人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第十八條禁止向未滿18週歲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獎獎金。

第十九條彩票機構應將彩票獎金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方式,一次性全部支付給中獎者。

第二十條通過電腦系統發行銷售的有紙彩票,以當期投注截止時限前系統中心數據庫收到完整數據,並由該系統終端在彩票發行機構同意印製的彩票紙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應數據爲有效彩票。

第二十一條以非電腦系統方式發行銷售的有紙彩票,以彩票發行機構統一印製的完整彩票爲有效彩票。如果出現票面模糊不清,兌獎區覆蓋層撕(刮)不開,兌獎符號空白、殘缺、錯誤、號碼無法正確識別、保安區裸露等問題,均爲無效彩票。

第二十二條由於電腦系統或印製、存儲等原因造成的無效彩票,應取消已輸入的數據,收回無效彩票,並按購買者的意願,或退還其所付款項,或更換同等金額彩票。

第二十三條在彩票銷售、運輸或保管過程中出現的廢票和尾票,應由省級彩票銷售機構統一集中,經省級財政部門審覈和公證機關公證後,報彩票發行機構批准銷燬,經省級財政部門監銷。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有紙彩票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統一印製。彩票的版式。票面圖案、規格、製作形式、包裝參數等技術工藝指標,由彩票發行機構統一制定。

有紙彩票儲存應實行出入庫登記制度,出入庫記錄應保存5年,調運用紙彩票應由專車運輸,專人押運。第二十五條彩票發行機構應按照統一軟件、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本系統電腦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第二十六條彩票安全保密技術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統一制定,搖獎設備由彩票發行機構統一購置。

第二十七條搖獎設備必須處於彩票機構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之下,存放地點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每次搖獎前,必須在公證人員監督下對搖獎設備進行檢查和啓動測試。

第二十八條採用電腦系統發行銷售的彩票,必須在公證人員的直接監督下,將銷售截止時限前進入該系統中心數據庫的有效數據,刻錄在兩個不可更改的數據光盤中,分別由公證機構和彩票機構保存,搖獎時從刻錄的光盤中檢索中獎信息。

第二十九條彩票機構必須制定彩票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彩票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彩票監督

第三十條彩票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佈以下信息:

(一)在正式發行銷售彩票前,公佈相應的遊戲規則;

(二)每期(次)發行銷售活動結束後,公佈當期(次)發行銷售總額,各獎級中獎情況,獎池資金,擬從調節基金轉入獎池的資金數額,不得公佈下期(次)預計銷售額和獎金額;

(三)銷售即開型彩票前,應公佈當期彩票的編號範圍、獎組規模、獎組數、設獎規則和兌獎程序,銷售結束後應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及時公佈銷售總額和中獎、兌獎、棄獎情況;

(四)財政部門要求公佈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條彩票機構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以下情況:

(一)每週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一週彩票發行銷售及中獎情況;

(二)每月按月報制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月度彩票發行銷售及資金上繳情況;

(三)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彩票發行銷售情況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全年彩票發行銷售數量,中獎、兌獎、棄獎情況,資金上繳情況、安全管理情況,發行銷售管理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本年度工作安排等。

(四)彩票發行銷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工作失誤和違法違規行爲;

(五)財政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六)彩票機構認爲應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彩票機構對外公開發布信息和進行市場宣傳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不得含有誤導性內容,不得鼓動投機,不得含有對同業者的排他性、詆譭性內容,也不得在對外公開的比較性信息和宣傳中涉及其他同業者。第三十三條彩票機構應自覺接受國家財政和審計機關的監督。財政和審計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對彩票機構進行檢查,彩票機構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行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此前實施的有關彩票管理辦法和規定,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