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源總公司是國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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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能源總公司是國企嗎的答案是:不是

作爲山能發電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山西能源總公司,確認山西省發改委爲公司的唯一股東,但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

導致山西能源總公司國資背景略顯神祕或者說模糊的主因,則在於其與呂梁能源開發總公司“過程並不完善”的脫鉤。 公告顯示,1988年5月, 山西省政府於同意成立山西晉能聯營公司,並提供流動資金兩千萬元,性質爲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共同聯合的經濟實體,公司由省計委組建,屬省計委直接領導,實行計劃單列,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獨立覈算。後於當年更名爲山西能源總公司。

兩年後即1990年,山西省政府同意 山西能源總公司與山西省計委脫鉤,並歸屬呂梁能源開發總公司(現已註銷)領導,自主經營,獨立覈算,爲大型二類企業。

又是短短兩年後也就是在1992年,在一則《關於呂梁能源公司管理問題的研究意見》中認爲,省呂梁能源公司應下放呂梁地區直接管理,同時強調 山西能源總公司與其脫鉤,實行屬地管理,行業歸屬省直廳局。但由於當時並未確定歸屬廳局,實際使得山西能源總公司形成了無主管部門的企業。

1996年,山西省計劃委員會正式建議,山西能源總公司可作爲無主管部門企業試點。

山西能源總公司是國企嗎

國有企業作爲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爲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爲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爲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着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劃分,國有企業分爲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爲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於正部級。

國有獨資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以社會公共目標爲主,經濟目標居次。這類企業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壟斷企業和資源類企業,如鐵路、自來水、天然氣、電力、機場等。從經濟學角度,這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應該按邊際成本或平均成本定價,以此來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謀求從消費者那裏攫取更多的剩餘。

國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資控股,受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兼具社會公共目標和經濟目標,以經濟目標支撐社會公共目標。這類企業主要是準自然壟斷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如電子、汽車、醫藥、機場等。

國有參股公司嚴格來說應該稱之爲“國家參股公司”或“政府參股公司”,不是國有企業,政府只是普通參股者,受到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無疑,沒有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經濟目標居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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