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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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的答案是: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繼承或贈予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具體實務中仍存在針對具體財產難以準確區分其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將其納入“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內。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實務中對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性質認定會出現分歧即該收益到底是基於個人財產的投資所得還是基於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得呢?性質認定的不同將直接導致該部分收益被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的不同。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可見司法實踐中判斷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是單純從知識產權獲得收益的時間上來判斷的,也就是說婚後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實際獲得經濟利益的或尚未明確能夠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是屬於個人所有的。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爲原則,允許分割爲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同時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本條所列的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分割共同財產的理由屬於封閉條款,司法實踐中對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嚴格限制從而保證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穩定性。

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相比之前《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這對訴訟律師來講又多了一個可提起訴訟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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