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體罰學生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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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體罰學生的權利嗎的答案是:沒有

老師有體罰學生的權利嗎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爲,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爲。

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爲,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爲。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爲之懲罰。

1、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爲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衆罰站兩分鐘等。

5、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爲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雖然體罰可能達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種行爲的目的,卻很難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體罰與變相體罰只能使學生學會逃避體罰,而不是誠心轉變態度,改正錯誤。這種體罰與變相體罰顯得相對無效。

2、難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圍。殺雞儆候”式的體罰使學生在行爲上謹小慎微,時時、事事消極防衛,害怕教師。這就不利於學生形成積極向上、勤奮學習的思想品質,也不利於班集體形成文明、和諧、輕鬆的氛圍。

3、體罰與變相體罰會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焦慮。這就不利於學生健康心理素質的培養,反而會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經常體罰會提高學生對體罰的極度反感,學生對體罰反應遲鈍,逐漸失去對體罰的敏感。爲了達到應有的效果,教師往往又要加重體罰,這樣就導致體罰的惡性循環,帶來不堪設想的教育後果。

4、體罰還會導致師生關係緊張,使師生產生衝突乃至對抗。這既損害了教師的社會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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