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不是要回原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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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不是要回原籍辦理的答案是:是

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爲。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解除婚姻關係以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爲前提。離婚爲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係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爲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關係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羣衆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係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係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係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一)協議離婚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訴訟離婚材料

1、起訴書;

2、身份證、戶口本;

3、家庭財產清單;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

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覈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離婚是不是要回原籍辦理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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