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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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確定其入賬價值: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入賬價值;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新會計準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爲"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爲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接受捐贈是指企業接受國內外地方政府、社會團體或個人贈予的各類固定資產,入賬時應以有關發票或參照市場同類固定資產,加上應由企業負擔的費用等資料確定其價格,如捐贈的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還應估計其新舊程度,按其淨值記入“資本公積”賬戶,“資本公積”賬戶是所有者權益賬戶,用來覈算企業取得的資本公積。

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按我國《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全部計入資本公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接受現金捐贈形成的資本公積,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資本。

企業按規定的程序增資時,應按接受現金捐贈轉增資本的數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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