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土地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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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土地不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政府劃撥取得的,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所謂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準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爲低收入人羣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爲主的國宅政策稱爲廉租房。

經濟適用房土地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嗎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是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實行由地方政府劃撥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准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按保微利的原則確定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築標準。

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爲共同申請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爲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它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於本市低收入標準線。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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