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出車禍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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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出車禍誰承擔責任的答案是:學校

校車出車禍誰承擔責任

校車出車禍的,應當由相關的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規定,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規定,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 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規定,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學校或幼兒園提供校車,學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導致學生受傷或者發生車禍,都應有學校或幼兒園負責。若學生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的則不需要學校或幼兒園承擔責任。無論如何應儘量避免校車出車禍的情況發生,學校和家長都應該一起努力,家長負起監督責任,學校和幼兒園以身作則,共同保護未成年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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