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設備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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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設備折舊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爲三年。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般按照各類固定資產實物磨損和自然磨損的價值大小確定。折舊的計算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開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開始停止計算折舊。

1、按《條例》釋義:本條所稱的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

2、企業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時,應考慮以下因素:該固定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3、該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如因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築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4、該固定資產的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進步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

5、有關固定資產使用的法律或者類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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