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罪判刑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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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嫖娼罪判刑幾年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嫖娼是指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普通的嫖娼雖爲違法行爲但並不涉及犯罪。

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

行爲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爲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爲是犯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

《刑法》第360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爲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由國務院制定,並於1999年7月1日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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