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判案只能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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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案有多種方法,包括有罪推定 、刑訊逼供、焚屍驗喉等。只不過古代證據獲取技術落後,當時即沒有DNA也沒有攝像頭,這就決定了在法官定罪量刑時口供的作用非常大,口供就是證據之王。作爲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願意自己認罪的,那麼“刑訊逼供”就成了獲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

古代判案只能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是指辦案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不打不招)、或錄取想要的口供(屈打成招)的行爲。

典型的是唐朝酷吏來俊臣,發明用甕烤活人輕而易舉逼取口供,這就是典型的肉刑逼供;而另一個酷官周興,用“請君入甕”方法審問來俊臣,就是著名的變相肉刑(威脅)逼供。

古代辦案時爲什麼喜歡刑訊逼供?刑訊逼供的好處是耗費低,效率高,由此可提升官員政績;況且在古代也公開合法,所以普遍採用。有些被朝廷指定限期偵破案件,報案人員爲了交差保飯碗,也逼迫採用刑訊逼供。

至於刑訊逼供侵犯被告人權,造成精神痛苦和身體傷害,甚至喪命,在奴隸、封建社會,是統治階層所漠視的,代表着黑暗與落後。隨時代進步,人的基本權利逐步得到尊重,刑訊逼供經歷了從合法到合理,從合理到不合理停止使用,從停止使用到立法禁用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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