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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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條約》主要內容是什麼

英國駐華使節並各眷屬及各隨員“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可在北京租地租屋,僱覓伕役。英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凡傳基督教者,清政府應一體保護。

英國人可前往內地遊歷、通商。

除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外,增開牛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爲通商口岸;長江漢口段以下至海沿岸,除增開鎮江一口外,再選擇不超過三處地方開放;許英商船駛入長江至長江沿岸各口岸經商;英國兵船亦得進入各通商口岸。

英國人有權僱傭華人,可在各口並各地方租地蓋屋,設立棧房,建立教堂、醫院、墓地。

涉及英國人的糾紛案件,英國當事人及財產,皆歸英國官員查辦;英國人犯法,由英國官員懲處;中國人擾害英國人,由中國官員懲辦;中英兩國之人爭訟而又不能勸息,由中國地方官與英國領事會同審辦。

中英雙方應於《天津條約》簽訂後儘快於上海會商新稅則;英商進出口貨物於內地應納之“子口稅”,應“綜算貨價爲率,每百兩徵銀二兩五錢”,一次繳清。

今後若有給予他國特權,“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賠償英國商民損失及軍費共400萬兩。

賠款繳清,方將廣州城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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