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可以申請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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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可以申請幾次的答案是:若干次

失業保險可以領取若干次,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沒有次數限制,滿足條件就可以領取。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1)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由事業管理中心繳納。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覈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爲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卹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7)失業保險領取時間如涵蓋冬季取暖時間段(指當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個月),領取當月失業金時,同時可領取當月取暖費,爲大約480元(2013年標準)。

(8)夫妻雙方同時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可分別多申領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可以申請幾次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爲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爲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至於具體檔次如何劃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享受期限18個月和24個月的規定,也可以照此劃分具體檔次。

《條例》將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按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規定,改爲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計算享受期限。

應在離職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和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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