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誰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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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誰來監管的答案是:在業務工作上規定由上級法院管,接受上級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在行政上,法院接受地方同級人人大的監督;在黨務工作中,受地方同級黨委的領導;在紀檢工作中,受同級紀委監督檢查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二十三歲;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身體健康;畢業於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或者非法律專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兩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取得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的,其中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的。

新的法官法對原法官法關於法官的學歷和工作年限的條件主要有三處修改:一是法官原有最低學歷爲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非法律專業學生,適用於法律本科畢業生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非法律專業學生。在這裏,提高學歷是對本條的重要修改;二是將原"工作"的一般規定改爲"從事法律工作";三是適當延長法官特別是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

法院法官誰來監管

《法官法》規定法官是有等級區分的,而審判長則沒有等級區分的。對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各級法院審判員統稱法官。而審判長是在審理某一案件需組成合議庭時,主要承辦這個案件的法官擔任審判長,而其它法官予以配合參加審理。當這一案件結案,審判長也就完成了這一案的使命。

法官員額制實行以來,僅有百分之三十三左右的法官入額,包括院長、庭長,而未入額的法官則成爲法官助理,協助入額法官工作。只有入額法官纔可有機會擔任審判長。即是副院長如未入員額法官,也不能任合議庭的審判長。法官助理在員額缺編時方可有機會入額。

1、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法官是在司法機構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中國大陸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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