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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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辦案是什麼意思的答案是:爲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的一種有效司法制度安排

異地辦案是什麼意思

異地辦案,是爲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的一種有效司法制度安排。主要對象是官員的貪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確要求各地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採取異地審理的做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對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的一般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該規定主要包括的內容爲:

《刑事訴訟法》僅提及異地辦案中的拘留與逮捕兩種刑事強制措施,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346條對此進行了更爲詳盡的解讀,即異地辦案可以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

除上述規定外,公安機關並不能在異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126條,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無法及時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佈拘留後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待到達管轄地後,再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辦案地公安機關異地辦案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製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警察證複印件一併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必要時,還可以將前述法律手續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除此,開展查詢、詢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1)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

(2)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

(3)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提供立案決定書。

而如果未辦理手續、未解決管轄爭議、未按規定報批准,嚴禁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辦案、擅自派警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佩帶槍支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等。除此,在“六個嚴禁”,存在兩個例外情況:

(1)管轄爭議中的先期處置,即可以依規定派警察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

(2)在緊急情況下,警察在未按規定報批准時,可佩帶槍支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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