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書記和縣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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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義不同,任期時間不同,職責不同。
定義不同
縣長是管理一個縣的行政事務的官員。我國秦漢以後,管理萬戶以上的縣稱爲縣令,萬戶以下稱縣長,北齊規定,概稱縣令,其名遂廢。唐代縣分三等,不再有令長之分。
縣委書記是黨的縣級地方組織(委員會)負責人。
任期時間不同
縣長:每屆任期前後不同。1950年規定爲1年,1954年規定爲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廢縣長職。1979年後恢復設立,規定每屆任期3年。
縣委書記:任期爲五年。
職責不同
縣長: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
縣委書記: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把握好正確的政治方向;善於團結好委員會中一班人;抓好黨風建設,督促、檢查黨的各項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