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融資平臺可以作爲信貸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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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國家有關部委連續發佈了《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和《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爲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政策和具體要求,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融資行爲,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合規經營及銀行貸款風險防控。

政府融資平臺可以作爲信貸主體嗎

新規規定:

一是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爲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及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有效規範了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注資行爲,有助於真實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資產實力和擔保能力。

政府融資平臺可以作爲信貸主體嗎 第2張

二是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授權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成爲土地儲備唯一合規主體,強化了土地儲備行爲的統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辦理土地儲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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