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稅證明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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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稅證明辦理步驟如下:
1、需先進行清稅申報,向稅務機關填報《清稅申報表》;
2、稅務機關在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後,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