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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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佈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覈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誰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直接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其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從根本上規定了中央軍委作爲黨和國家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擁有法定的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其代表的是黨和國家意志。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由中央軍委主席負責中央軍委全面工作,領導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國防和軍隊建設一切重大問題,確保了集中統一領導和高效決策指揮。

這是軍隊長期傳承的制度,體現了“兵權貴一、軍令歸一”的治軍統兵規律,是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實現形式,在黨領導軍隊一整套制度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居於統領地位。

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是哪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並統一指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國家中央軍委或國家軍委。

根據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佈有關決定和命令。

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是哪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國家中央軍委或國家軍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可連選連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 )領導。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並統一指揮。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爲人民服務。”擴展資料:1982年的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而中國共產黨亦設有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因此形式上存在兩個中央軍事委員會,即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但是兩個委員會的最高負責人(又分別稱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和副主席除了過渡時期外均爲相同的人選。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我國現行《憲法》第93條規定,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是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國務院設立國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負責的軍事工作,則經國務院作出相應決定,通過國防部或以國防部的名義組織實施。

國防部在接受國務院領導的同時也接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需要國防部辦理的事宜,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分別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擴展資料:黨的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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