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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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爲了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商解決債務的協議的制度。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爲了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商解決債務的協議的制度。

債務人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和解是什麼意思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需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爲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當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序。《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爲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爲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議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調解”是指糾紛的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下,通過談判達成和解、解決糾紛的過程和結果。“和解”與“調解”的最主要區別是參加的主體不同。調解必須有審判員或者是合議庭的成員參加,而和解一般就是雙方的主體參加,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是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法院方面在參加廳外和解的最多隻能是審判輔助人員。

和解是什麼意思

和解是什麼意思 第2張

和解的意思是:結束爭端,重歸於好。和解,漢語詞彙。

拼音:hé jiě釋義:(動)結束爭端,重歸於好:雙方和解。

出自:丁玲《莎菲女士日記·三月十七》:“那天晚上葦弟賭着氣回去,今天又小小心心的自己來和解,我不覺笑了。”和解的例句:

1、這場危機趨於和解。

2、使她與她丈夫和解的一切努力都白費了。

3、如果說就連她都能在如今支持政府同塔利班和解,我們這羣西方人除了傾聽還需要做些什麼呢?

4、當我們齊聚一堂來敬拜神,同時以愛和好行爲來彼此相待的時候,也許你可以說,我們通過現實中的生活證明了一個事實:那就是神已經同我們每一個人和解了。

5、她不要忘記有一個超越了她哥哥影響力的授權,並且她一定要記住和解是一個內涵很豐富的詞。

6、我們認爲,朝鮮半島北南雙方加強和解和合作符合半島全體人民共同利益,也有利於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7、如果一種想法是從上帝而來的,它會推動融洽與和解而不是衝突。

什麼是和解

和解是什麼意思 第3張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之間通過信息的交換和溝通,就產生糾紛的事項達成共識和就糾紛的解決做出一致的決定的過程和結果。和解主要是依賴於協商。

“調解”是指糾紛的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下,通過談判達成和解、解決糾紛的過程和結果。

“和解”與“調解”的最主要區別是參加的主體不同。調解必須有審判員或者是合議庭的成員參加,而和解一般就是雙方的主體參加,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是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法院方面在參加廳外和解的最多隻能是審判輔助人員。

和解是什麼意思?

和解是什麼意思 第4張

【解釋】不再爭執或仇視,歸於和好。【拼音】[ hé jiě ]【出處】現代 丁玲《莎菲女士日記·三月十七》:“那天晚上葦弟賭着氣回去,今天又小小心心的自己來和解,我不覺笑了。

”【示例】他們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了爭端。

擴展資料:【近義詞】妥協、息爭【反義詞】鬥爭、紛爭、格鬥、爭持、頂牛、搏鬥、角鬥、爭執、爭鬥、糾紛、僵持、決鬥妥協【拼音】[ tuǒ xié ]【解釋】用讓步的方法避免衝突或爭執【出處】現代毛澤東《黨內團結的辯證方法》:“在各個策略階段上,要善於鬥爭,又善於妥協。

請問和解和調解有什麼區別?

和解是什麼意思 第5張

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和解是指與他人解決爭執,重歸於好,在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爲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

調解是指第三方斡旋於當事人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就爭執或矛盾達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體不同。和解是指向當事者雙方,調解是指向獨立於當事人雙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擴展資料:“和解”的法律效果:

1、撤訴:訴訟和解後,當事人申請撤訴,經過法院的准許後,訴訟終結,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只能另行起訴。

2、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調解”的法律效果: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對於以下幾類特殊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即可。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它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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