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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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決定。

首先,股東對公司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爲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其次,股東大會的職權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財政專家所講,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事實上是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一種手段、一種方式,通過引入“競爭”實現擇優,通過“優選法”實現更高的績效。“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項目優選機制,“一對多”的競爭選拔分配方式,倒逼申請資金的職能部門或者單位組織,在籌劃事務時,務必先把前期工作做紮實。形成細化的具體目標及完備的實施方案,以此爲依據去申請資金,一環扣一環,通過競爭將資金導向更高績效的項目,按“輕重緩急”次序安排,讓“錢袋子”中的資金得到更優的利用。

一直以來,財政支出上存在財力切割固化的問題,現在通過績效預算、競爭性分配的方式來破解,強調用錢單位使用資金的行爲、利益與管理,達到“用好錢、辦好事”的雙重效果。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法律分析】: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

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爲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

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一、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擅自改變用途的,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二、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三、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1、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覈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覈准或者不予覈准的決定;不予覈准的,應當說明理由。證券發行申請經覈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衆查閱。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第十八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註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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