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障什麼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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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爲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九條全文: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國家保障什麼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國家安全法》共7章84條,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總則,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全民義務、法律責任、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等;第2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第3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定了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4章國家安全制度,規定了10項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第5章國家安全保障,規定了法治、經費、物資、人才等一系列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第6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第7章附則,規定了《國家安全法》的施行日期。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在非傳統安全領域。一要維護文化安全。文化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前,我國文化安全態勢總體良好,但一些不良文化也在侵蝕我國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如果不採取措施加以防範和制止,任由其氾濫,就會對我國文化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國家安全法對維護文化安全的任務作出規定,核心是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禦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動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二要維護網絡和信息安全。

互聯網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網絡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體現和延伸,我國境內的互聯網屬於中國主權管轄範圍。維護網絡主權,對於依法管理在中國領土上的網絡活動、抵禦危害中國網絡安全的活動、優化網絡治理體系、確保國家利益和國民利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意義。爲此,國家安全法第一次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概念,並明確規定“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三要維護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極地等新型領域安全,注重保護國家海外利益安全。

國家保障什麼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國家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重大基礎設施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隨着和平與發展成爲時代主題,經濟全球化迅速擴展,經濟互動日益增多,經濟競爭成爲大國競爭的主戰場,頻頻出現的經濟領域危機、摩擦和制裁成爲世界各國面對的突出問題。

這就使得經濟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基礎地位越來越凸顯。

在和平發展的當今時代,國家維護安全,從根本上來說,是爲了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從黨的執政基礎看,經濟安全是贏得民心、鞏固政權、穩定社會的基本條件。國家制定和實施安全戰略,經濟利益是基本的出發點,國家的政治、軍事乃至環境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經濟建設爲中心。

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什麼,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在我國,維護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是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

也是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的義務。擴展資料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爲。”“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國家安全機關爲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113條 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共84條,沒有第113條,全文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爲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爲宗旨,以政治安全爲根本,以經濟安全爲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爲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爲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第六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爲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

第十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每年4月15日爲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第十五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爲;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祕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第十九條 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 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抵禦外部金融風險的衝擊。第二十一條 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第二十二條 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第二十三條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佈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爲,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第二十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第二十九條 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第三十條 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第三十一條 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佈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佈有關決定和命令。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四。

國家安全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國家安全領域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擴展資料國家安全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與侵害的客觀狀態所謂外部的威脅與侵害,大致可分爲外部自然界的威脅和侵害與外部社會的威脅和侵害兩大類,但由於國家安全是一種社會現象,國家的外部威脅和侵害也就主要是指處於一國之外的其他社會存在對本國造成的威脅和侵害。

從威脅和侵害者看,這種外部威脅和侵害包括:(1)其他國家的威脅;(2)非國家的其他外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威脅,如某些國際組織或地區組織對某國的威脅和侵害;(3)國內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脅和侵害,如國內反叛組織在國外從事的威脅和侵害本國的活動。其次,國家安全是國家沒有內部的混亂與疾患的客觀狀態。危及國家生存的力量不僅來源於一個國家的外部,而且還時常來源於一個國家的內部。國內的混亂、動亂、騷亂、暴亂,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疾患,直接都會危害到國家生存,造成國家的不安全。

因此國家安全必然包括沒有內部混亂和疾患的要求。僅僅是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國家並不一定就會安全。第三,只有在同時沒有內外兩方面的危害的條件下,國家才安全,因此,只有這兩個方面的統一,纔是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

國家安全包括哪十一大方面的基本內容,每個方面的重要性如何體現?

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1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即國民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和核安全。其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是國民安全。

國家安全是國家的基本利益,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第2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擴展資料:國家安全的重要意義: 國家安全的概念是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提出的,意思是保證一個國家的安全不僅是不受外國侵略,而且在國內也要穩定,要反對顛覆。並且隨着國家安全的提出,我國有了一個概念性的轉折,由毛澤東時代的“戰爭與革命”發展成爲了“和平與發展”。 這樣使得中國在國際地位上更加發達,強調了經濟戰略。

2001年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講話中提出:要頭腦清醒,居安思危,深刻認識新形勢,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國防安全的極端重要性,緊迫性。確保信息安全,金融安全和糧食、石油等戰略物資安全。 以胡錦濤爲總書記的黨中央,根據新世紀新階段國際國內的形式發展,沿着上述國家安全發展的思想道路,明確提出了要確保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國防安全的要求。

這說明我國國家領導人對國家安全所包括的方面逐步的擴大。更加確保了我國在不受外國侵略的同時,防止內部矛盾,發展經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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