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幾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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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幾年呀的答案是:二十年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幾年呀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依法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即將生效的民法典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或續簽租賃合同時,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否則超出二十年的部分無效。

1、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4、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爲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爲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爲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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